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勞補,98,2024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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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98號
原告葉勁辰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建誌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扣除已繳納1,836元,尚須補繳3,6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0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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