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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4號
原 告 章文
被 告 左新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芙媄
輔 佐 人 洪玉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3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茲因本件就提撥勞工退休金之數額部分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捷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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