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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63號
原告林可昕
訴訟代理人陳瑋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聲請調解不成立視為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於113年2月27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76,4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552元。又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7,03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應暫先徵收費用8,517元。又扣除已於聲請調解時繳納2,000元,本件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5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8日
勞動法庭法官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8日
書記官簡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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