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司促,10034,202408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34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杉林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永安 
代  理  人  鍾俊毅 
債  務  人  莊仁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肆仟肆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附表:編號本金 (新臺幣)請求利息期間(民  國)年息請求違約金期間(民  國)違約金計算方式304,448元113年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3.895%113年3月30日起至113年9月29日止0.3895%113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0.779%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