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司促,10035,202408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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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35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杉林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永安 
代  理  人  鍾俊毅 
債  務  人  江雲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伍萬貳仟壹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違約金部分,與借據所載第五條違約金條款約定不符,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
(年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7,739元
113年2月15日起至
113年8月14日止
3.6399%
113年3月16日起至1
13年9月15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
3.6399
113年8月15日起至
清償日止
5.309%
113年9月16日起至
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
5.309
132,820元
113年2月28日起至
113年8月27日止
3.6399%
113年3月29日起至1
13年9月28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
3.6399
113年8月28日起至
清償日止
5.309%
113年9月29日起至
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
5.309
210,797元
113年2月2日起至1
13年8月1日止
3.6399%
113年3月3日起至11
3年9月2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
3.6399
113年8月2日起至
清償日止
5.309%
113年9月3日起至清
償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
5.309
200,795元
113年2月13日起至
113年8月12日止
3.6399%
113年3月14日起至1
13年9月13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
3.6399
113年8月13日起至
清償日止
5.309%
113年9月14日起至
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
5.309
90,011元
113年4月2日起至1
13年10月1日止
3.6399%
113年5月3日起至11
3年11月2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
3.6399
113年10月2日起至
清償日止
5.309%
113年11月3日起至
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
5.309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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