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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9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 務 人 吳芳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捌仟零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吳芳慈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7月28日止累計38,042元正未給付,其中34,951元為消費款;
2,191元為循環利息;
9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10095號 利息:◎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4951元吳芳慈自民國113年07月29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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