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14號
債 權 人 悅鶴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庭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福懋樹河院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福懋樹河院大樓管理委員會及其主任委員之最新向主管機關報備之相關資料,以釋明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適法性(請向楠梓區公所申請後,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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