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司促,10443,2024081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443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陳鳳龍 
法定代理人         

債  務  人  陳志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參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 分之1 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民法第389條定有明文,且民法第389條屬強制規定。

經查,本件分期總價為新臺幣(下同)58,560元,債務人積欠5期(即期付款2,440元×5=12,200元)始達買賣總價5分之1,又債務人自第22期即期付款日為民國113年1月15日未依約付款,則於末期第24期即期付款日113年3月15日遲付之價額仍未達全部價金5分之1,是債權人主張其得於113年1月15日將債務人剩餘未繳之分期款項視為全部到期,而自民國113年1月15日起計收遲延利息,洵屬無據。

從而債權人請求就全部未付款項請求逾主文所示利息部分,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