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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536號
債 權 人 金琪美
債 務 人 歐蕊菱
歐周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萬肆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附表:編號本 金(新臺幣)利息起算日(民國)利息截止日(民國)利息計算方式(年利率)001305,000元111年10月27日清償日5%002257,000元111年11月22日清償日5%003267,000元111年11月22日清償日5%004293,000元111年12月15日清償日5%005282,000元111年12月27日清償日5%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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