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司促,1061,20240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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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61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吳佩玲
債 務 人 王若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柒拾貳萬零玖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720,912元 112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3.01﹪ 112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違約金之收取最高連續收取以九個月為限 2 468,032元 112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5.56﹪ 112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3 1,531,971元 112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3.01﹪ 112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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