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司促,1064,2024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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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64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徐良一
債 務 人 方國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肆萬肆仟壹佰零伍元,及其中㈠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伍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連續收取以九個月為限,㈡新臺幣伍萬零伍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連續收取以九個月為限,㈢新臺幣陸萬柒仟玖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伍仟伍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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