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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727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林芊亨
債 務 人 余尚儒即源田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壹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附表:編號本金(新臺幣)請求利息期間(民 國)利息(年利率)請求違約金期間(民 國)違約金計算方式5,409元113 年6 月28 日起至清償日止6.79%113年7月28日起至114年1月27日止左列利率百分之十114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118,720元113 年4 月28 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6.68%113年5月28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113 年6 月17 日起至清償日止6.79%113年6月17日起至113年11月27日止左列利率百分之十113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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