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司促,1073,202401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7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黃志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參拾玖萬伍仟玖佰參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請 求 利 息 期 間 (民 國) 年息 1 391,157元 113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14.22% 2 515,212元 113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278,993元 113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 244,861元 113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5 235,071元 113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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