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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859號
債 權 人 蔡淑玲
鄭沛涵
陳霈羽
簡佩君
債 務 人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秋白
一、債務人應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債權人及金額、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附表:編號債權人本 金(新臺幣)請 求 利 息 期 間(民 國)年息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蔡淑玲100,000元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5﹪鄭沛涵100,000元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5﹪陳霈羽100,000元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5﹪簡佩君50,000元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5﹪(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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