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08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陳云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零柒拾柒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編號本 金(新臺幣)請 求 利 息 期 間(民 國)年息22,644元112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13.74%2,520元112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15%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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