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司促,11083,20240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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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08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陳云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零柒拾柒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編號本  金(新臺幣)請 求 利 息 期 間(民  國)年息22,644元112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13.74%2,520元112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15%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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