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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102號
債 權 人 陳白素霞
陳吳金珠
陳秀杏
林桂鳳
債 務 人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秋白
一、債務人應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債權人及金額、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附註:附表:編號債權人本 金(新臺幣)請 求 利 息 期 間(民 國)年息陳白素霞300,000元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5﹪陳吳金珠75,000元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5﹪陳秀杏175,000元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5﹪林桂鳳300,000元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5﹪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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