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司促,11119,202408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119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務  人  陳林玉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柒仟壹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二五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五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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