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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159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務 人 呂錫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參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附表:編號計息本金 (新臺幣)請求利息期間(民 國)利息利率18,293元95年2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20﹪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5%18,758元94年10月1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20﹪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5%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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