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司促,1128,2024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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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2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林意惠
債 務 人 張福盛即凱捷機械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壹萬貳仟柒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455,869元 112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8.97﹪ 112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2 19,691元 112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9.04﹪ 112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3 191,813元 112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8.97﹪ 112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4 45,402元 112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9.01﹪ 112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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