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司促,1171,2024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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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71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李映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玖仟伍佰參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請 求 利 息 期 間 (民 國) 年息 1 36,979元 112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2 223,845元 112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1.99%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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