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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7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 理 人 陳谷庸
債 務 人 蔡文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柒佰零捌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計收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收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收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個月,㈡新臺幣參萬貳仟零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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