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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96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邱建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參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陸萬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六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計收新臺幣貳佰柒拾元之違約金,㈡新臺幣肆拾肆萬壹仟伍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七二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民事聲請更正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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