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司促,1669,20240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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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69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務 人 陳宇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日所發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中關於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予康」之記載,應更正為「俞宇琦」。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當亦在準用之列。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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