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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7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徐偉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玖萬參仟壹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民國110年10月1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8.9%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23,67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㈡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民國110年10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4.32%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00,00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㈢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民國111年5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4.9%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50,11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民國111年9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2.9%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23,02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㈤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民國112年8月1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7.7%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96,36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㈥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前述㈠至㈤之貸款契約書,均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㈦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247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3672元 徐偉哲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八點九 002 新臺幣300000元 徐偉哲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三二 003 新臺幣150113元 徐偉哲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 004 新臺幣123021元 徐偉哲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 005 新臺幣96363元 徐偉哲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七點七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3672元 徐偉哲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300000元 徐偉哲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3 新臺幣150113元 徐偉哲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4 新臺幣123021元 徐偉哲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5 新臺幣96363元 徐偉哲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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