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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7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美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肆萬玖仟壹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民國111年8月5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8.91%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40,96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㈡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4.9%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28,13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㈢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民國112年2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9%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87,92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民國112年7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4.9%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92,16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㈤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前述㈠至㈣之貸款契約書,均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㈥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247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0960元 陳美麗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八點九一 002 新臺幣128134元 陳美麗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 003 新臺幣87926元 陳美麗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九點九 004 新臺幣92164元 陳美麗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0960元 陳美麗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128134元 陳美麗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3 新臺幣87926元 陳美麗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4 新臺幣92164元 陳美麗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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