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司促,2484,202403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8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黃文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參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黃文達於民國93年04月15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

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