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司促,2571,2024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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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57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何映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伍仟捌佰參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肆仟壹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八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何映嫻於00年0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113年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65,837元整未為清償(手續費763元整、消費款45,254元整、預借現金6,932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11,941元整及已到期之利息947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分,計新臺幣64,127元自113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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