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司促,2681,2024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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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68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 務 人 劉昀羿

劉淑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肆萬伍仟壹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劉昀羿邀同債務人劉淑芳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89,913、42,073、313,162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劉昀羿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劉淑芳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89,913元 民國113年7月1日 清償日 年息2.65% 002 新臺幣 42,073元 民國112年12月1日 清償日 年息2.65% 003 新臺幣 313,162元 民國112年11月1日 清償日 年息2.65% 附表(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89,913元 民國113年8月2日 清償日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 42,073元 民國113年1月2日 清償日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新臺幣 313,162元 民國112年12月2日 清償日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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