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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730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燕巢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進錶
債 務 人 陳瑞益
陳清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參仟參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一: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 (年息) 1 99,985元 112年9月11日起至113年3月10日止 3.502% 112年10月11日起至113年3月10日止 3.502% 113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5.91% 113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7.092% 2 233,325元 112年9月17日起至113年3月16日止 3.502% 113年10月17日起至113年3月16日止 3.502% 113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5.91% 113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7.092%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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