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司促,3056,20240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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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5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黃登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滿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對債務人曾滿榮之最新戶籍地址送達,定合理期間為加速條款催告或通知函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以釋明是否符合放款借據第七條、第二項、第㈠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經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後,始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之約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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