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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242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潘定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潘定民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具狀說明本金金額為何?
三、請具狀說明違約金新臺幣(下同)2,047元、滯納金1800元部分,請求再自民國112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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