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99號
債 權 人 胡永康
游羽彤
游羽潔
游李玉鳯
游景雄
債 務 人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秋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附表:編號債權人本 金(新臺幣)請 求 利 息 期 間(民 國)年息胡永康5,000,000元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5%游羽彤754,000元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5%游羽潔654,000元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5%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游李玉鳯5,550,000元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5%游景雄1,350,000元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5%(續上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