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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089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同上址
債 務 人 李嘉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捌萬柒仟參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
因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
㈡相對人於民國(1)110年12月15日、(2)112年3月14日先後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聲請人於(1)110年12月16日、(2)112年3月15日先後撥付信用貸款(1)30萬元整、(2)50萬元整予相對人,合計新臺幣80萬元整,二筆貸款貸款期間均為七年,貸款利率係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1)加8.2%計算之利息【現為9.78%】、(2)加7.54%計算之利息【現為9.12%】。
㈢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
並約定相對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6條、信用借款約定書第16條)。
系爭借款之還款明細,相對人確實繳付系爭借款每月應還之月付金,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
㈣依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
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要式契約,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惟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債務人確有向聲請人借貸之事實存在,聲請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
㈤相對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13年1月15日、(2)113年1月14日,經聲請人屢次催索,相對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信用貸款約定書之約定,聲請人行使加速條款,相對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自得請求相對人應一次償還餘欠款687,35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遲延利息。
㈥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本金序號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31123元自民國113年01月16日起至民國113年02月15日止年息9.78%◎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001新臺幣231123元自民國113年0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11.736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9.78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456233元自民國113年01月15日起至民國113年02月14日止年息9.12%002新臺幣456233元自民國113年0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10.944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9.12計算之利息.(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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