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司促,4117,2024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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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11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同上址


債  務  人  沈淑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玖仟捌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沈淑英於民國89年05月04日向聲請人借款5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債務人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㈡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

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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