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司促,4235,2024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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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23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嘉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萬壹仟壹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下同)111年12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900%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51,15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㈡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113年1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3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400%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50,00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㈢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51158元 陳嘉宏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九點九 002 新臺幣 350000元 陳嘉宏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點四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 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51158元 陳嘉宏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 350000元 陳嘉宏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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