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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278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同上址
債 務 人 康蕙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捌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康蕙玉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借款期間自111年9月26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㈡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倘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請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4133元 自民國113年3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001 新臺幣284133元 自民國113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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