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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35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BALONG SID WEBER BARROGA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BALONG SID WEBER BARROGA發支付命令,依本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入出境資料,查悉債務人BALONG SID WEBER BARROGA於民國000年0月00日出境至今,故須向國外送達之。
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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