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司促,4375,2024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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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37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洪宗輝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洪宗輝發支付命令,債務人戶籍係設於高雄○○○○○○○○,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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