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494號
債 權 人 王秀柑
沈秀枝
阮美玲
邱李月英
柯維雯
柯維寧
胡淑如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秋白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本件是請求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秋白連帶給付?抑是共同給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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