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司促,4590,2024041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59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文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請求金額之帳務明細。

二、債務人王文進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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