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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652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韓新梅
債 務 人 黃國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零伍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附表:編號本金 (新臺幣)請求利息期間(民國)年息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56,972元112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1.845%112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違約金之收取最高連續收取以九個月為限13,538元112 年2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1.845%112 年3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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