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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742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蘇家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10,000元 112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13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日加計千分之1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240日為限 2 10,000元 112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13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3 10,000元 112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13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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