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99號
債 權 人 錡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紹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筠婷即恩賢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黃筠婷即恩賢工程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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