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司促,5062,20240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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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062號

債 權 人 儲誠信
儲采婕
儲誠堅


債 務 人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秋白




一、債務人應分別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惠晴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本 金 (新臺幣) 請 求 利 息 期 間 (民 國) 年息 1 儲誠信 750,000元 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2 儲采婕 600,000元 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3 儲誠堅 5,850,000元 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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