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司促,5393,20240529,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393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旗山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永恒


債 務 人 A1即楊○華之繼承人

A2即楊○華之繼承人

A3即楊○華之繼承人

A4即楊○華之繼承人

上四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林○柔 真實姓名年籍詳附表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華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萬柒仟捌佰捌拾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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