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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448號
債 權 人 彭素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秋白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秋白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具狀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陳秋白「連帶給付」?
四、請具狀陳報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契約,債權人已繳納之金額共計為何,並提出相關已經繳款金額明細及相關釋明文件(據債權人所提出之契約,部分契約尚未期滿,請提出台端陳報至今已繳費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繳付明細及相關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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