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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502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黃靜茹
債 務 人 劉文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玖佰捌拾壹萬陸仟零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19,028,572元 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2% 113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違約金之收取最高連續收取以九個月為限 2 787,445元 113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2.4% 113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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