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司促,56,202401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劉元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玖仟肆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九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7年8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920%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09,41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㈡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