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65號
債 權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張春暉
代 理 人 方信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柏偉、社團法人高雄市生命源全人關懷協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本院查詢法人登記公告資料,查悉債務人社團法人高雄市生命源全人關懷協會現理事長為羅張玉蘭,非袁培蓓,債權人以袁培蓓為社團法人高雄市生命源全人關懷協會之法定代理人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若為誤載,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