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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719號
債 權 人 沈幸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宇春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宇春企業有限公司之現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債務人宇春企業有限公司之唯一董事及股東沈宇助已死亡,請提出債務人宇春企業有限公司之現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權人為債務人向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岡山分行清償新臺幣1,350,154元之相關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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